友邦永嘉养老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15:27: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九条 合同的转让和质押
本合同不可转让和质押。
第二十条 投保人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告知本合同项下的每一被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被保资格的获得
本合同所约定的团体中的员工,可按以下约定获得被保资格:
1、 在本合同生效日已通过本合同所定义的等候期(释义十六)的员工,且未有任何其他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则该员工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始获得被保资格。
2、 新员工或在本合同生效日尚未通过本合同所定义的等候期的员工,若于等候期满后的第一日未有任何其他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则应于等候期满后的第一日始获得被保资格。
3、 已退出的员工重新申请被保资格将被视为新员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增加
获得被保资格的员工若要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在获得被保资格后的三十一日内由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加入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起,本公司为新增的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或该员工自费提供新的可保证明,且经本公司同意后,该员工才能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根据新增成员注册表上约定的付费比例或金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退出
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对某被保险人承保的,本公司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具体的操作参照前款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本公司将其个人账户价值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至投保人单位账户,其中该被保险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由投保人在收到个人账户价值后予以拆分返还至该被保险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条及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任一被保险人不能单独退出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保险费及付费方式
1、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单独支付或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支付。
2、 投保人须按投保单上约定的投保人付费比例或金额为每个被保险人按期支付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保险费部分(以下简称“投保人付费”),并按投保单上约定的被保险人付费比例或金额为每个被保险人按期代为支付被保险人所应支付的保险费部分(以下简称“被保险人付费”)。保险费应按期支付至投保单上约定的被保险人退休金领取年龄止。
3、 首期以后的每期保险费应于保险费到期日起开始计算并支付,若本公司同意员工投保申请的当日为保险费到期日,则保险费从该日开始计算并支付;若本公司同意员工投保申请的当日非保险费到期日,则保险费从下一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计算并支付。
4、 投保人有权酌情决定并经本公司同意向本公司支付追加保险费。投保人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或其他协议约定的比例或金额向本公司支付追加保险费,计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5、 所有保险费均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二十六条 初始费用
本公司在投保人支付每期保险费时,收取初始费用。该费��构成每期所支付保险费的一部分,并由投保人支付。每期所支付保险费在进入个人账户之前需扣除初始费用。其金额等于每期所支付保险费乘以初始费用百分比,该初始费用百分比应在投保单上载明,并不得高于每期所支付保险费总额的5%(百分之五)。
第二十七条 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收取保单管理费,该金额由投保人支付,构成所支付保险费的一部分。每个被保险人的每月保单管理费的现行收费标准为5元,但其具体金额可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于投保单或约定书上。约定的每月保单管理费不超过当时适用的收费标准,但本公司保留调整每月保单管理费的权利,其调整幅度将均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上次保单管理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
第二十八条 个人账户及保险费的分配
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明确被保险人权益而为每个被保险人设立的单独账户。个人账户于投保人签收的“客户回执”送达本公司,且本合同的犹豫期届满后设立,该日期即为个人账户建立日。但于本合同犹豫期届满后加入的被保险人,其个人账户建立日为本公司同意其加入并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
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为投保人付费部分和被保险人付费部分。
保险���将在支付手续完成当日扣除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后,加上该余额自支付手续完成当日至其进入个人账户之日期间所累积的利息,根据保险费账单明细所载的分配方式进入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账户价值、已归属账户价值及未归属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分为两部分,分别为投保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和被保险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被保险人所有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此两部分账户价值之和。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建立时的投保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的付费金额扣除初始费用和保单管理费后,根据保险费账单明细表分配到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金额。此后各期投保人的付费金额在扣除初始费用和保单管理费后,根据保险费账单明细表分配到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该金额计入投保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投保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每月将根据团体万能投资账户当月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建立时的被保险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等于被保险人的付费金额。此后各期的被保险人的付费金额计入被保险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被保险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每月将根据团体万能投资账户当月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已归属账户价值等于被保险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加上投保人付费部分的账户价值与投保单上权益归属比例表所载的被保险人离职时权益归属比例的乘积。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退休时,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已归属账户价值等于100%(百分之一百)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
未归属账户价值等于被保险人的所有个人账户价值减去已归属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保单状态报告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报告将显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信息,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情况,保险费支付等信息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共账户设立及使用
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可为投保人设立一个公共账户,用以管理已退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未归属账户价值及投保人的溢额付费,并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利息累积。该公共账户中的累积金额可用于垫付下一期保险费,分配到各个人账户;也可支付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等费用,但不得作为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投保人解除合同或本合同终止时,若该账户尚有余额,则该余额将退还到投保人单位账户。
第三十二条 团体万能投资账户及其投资目标
本公司设立独立的团体万能投资账户。该账户的投资目标是追求收益的稳定性和资产的安全性,尽量减低投资本金的风险,在可以接受的风险范围内,将账户资金投资在一系列经过周密分析的资产组合,从而提供稳定、持续和可预见的投资回报。团体万能投资账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第三十三条 团体万能投资账户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至少每月公布一次结算利率,该利率由本公司在结算期结束后宣布并被用于计算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在该结算期间累计的结算利息,并存入个人账户,该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上述利率均为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