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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永嘉养老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15:27: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处理

  在保险费支付不足导致无法支付本合同所需的保单管理费时,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继续收取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管理费。本公司有权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账户价值用于支付应付的保单管理费。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账户价值用于支付应付的保单管理费时,先从投保人付费部分账户价值中扣除。若个人账户价值也不足以支付本合同所需的保单管理费时,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犹豫期后,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公司将在本公司收到所有解除合同申请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本合同的相关解除合同手续并支付退保金,本合同于本公司收到上述解除合同申请资料的当日终止。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应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退保金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至投保人单位账户。本公司将注销本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可依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解除合同处理:

  1、 对尚未分期领取退休金、全残保险金、离职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在扣除解除合同手续费后,将所有个人账户价值以转账方式退至投保人单位账户,其中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已归属账户价值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由投保人在收到个人账户价值后予以拆分返还至被保险人。

  2、 对已开始分期领取退休金、全残保险金、离职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在不扣除解除合同手续费的情况下,将其剩余个人账户价值或已归属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予该被保险人。

  如投保人与本公司另行书面约定,在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任何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前提下,将全部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转移至另一金融机构为投保人设立的退休金计划或类似的计划。

  解除合同手续费标准如下:

  保险单年度解除合同手续费

  第一保险单年度(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合同终止日当日个人账户价值的5% (百分之五)

  第二保险单年度(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合同终止日当日个人账户价值的4%(百分之四)

  第三保险单年度(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合同终止日当日个人账户价值的3% (百分之三)

  第四保险单年度(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合同终止日当日个人账户价值的2% (百分之二)

  第五保险单年度(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合同终止日当日个人账户价值的1% (百分之一)

  第六保险单年度及以后(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0(零)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投保人破产、解散;

  3、因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所有个人���户价值总和或平均每个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投保单上约定的相应最低金额,且本公司依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时;

  4、 在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单独支付的情况下,若在本合同的保险费到期日时被保险人人数少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团体(释义十五)中获得被保资格的全体在职人员人数,或在本合同的保险费到期日时被保险人人数未达到有关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最低人数或最低比例,且本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本公司决定解除本合同时;

  5、在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支付的情况下,若在本合同的保险费到期日时被保险人人数未达到有关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最低人数,且本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本公司决定解除本合同时;

  6、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其他情况下,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在本合同终止时,对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按解除合同处理,公共账户价值则在公共账户注销后全部返还投保人。

  第十四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已归属账户价值减去解除合同手续费后的余额,该个人账户的未归属账户价值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处理。本公司行使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被���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五条 资料提供

  1、 投保人应保存本合同项下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投保年龄、出生日期、职业、职务、保险计划类别、被保险人加入本合同的生效日、和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2、 投保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且保证其提供给本公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资料的准确性。投保人申报的单个被保险人个人资料不真实,并不会影响本合同中的其他合法有效部分,但在发现某被保险人个人资料不真实时,本公司有权作出相应的调整。

  3、 本公司有权随时调阅被保险人提供给投保人的所有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

  4、 本公司可收集与本合同有关的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该个人资料将由本公司持有或使用,并��以为本合同服务及相关服务之目的而透露给与本公司有关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上述未如实告知情况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的,本公司仅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足以产生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的,对该被保险人于被保险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足以产生影响,从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也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从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该被保险人于被保险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及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