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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至爱无双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1 14:13: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

  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账户价值。

  如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二

  年内被保险人因自杀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该部分对应的风险保险费,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金额、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

  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金额、交费方式和交费期

  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期交保险费包括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其中,基本保险费为投保时

  所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1/20与6000元二者的较小者。期交保险费中超出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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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爱无双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2.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1)如有第2至5个保单年度(详见释义)期交保险费未交纳的,您交

  纳的保险费应首先用于补交第2至5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剩余部分再

  作为追加保险费;

  (2)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3.2未按约定

  交纳期交

  保险费的

  影响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

  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期交保险费,交纳期交保险费的具体日期

  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第2至5个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的欠交与补交

  在第2至5个保单年度,如您未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及其后的60日

  内交纳该期期交保险费,本公司将停止收取风险保险费但仍将收取保单管理

  费,您的保单账户按保证利率(详见释义)结算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如

  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在约定的交费日期之后第60日的次日零时起二年内,您可申请补交欠交

  的期交保险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应依次补交欠交的第2至5个保单年

  度的期交保险费,本公司将您补交的期交保险费按其所归属的保单年度扣除

  相应的初始费用(参见本条款第4.2条)后计入保单账户。自本公司收到补交

  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公司恢复按保险金额承担身故或身体

  全残保险责任并恢复收取风险保险费,同时您的保单账户恢复按结算利率

  (��见释义)结算利息。

  如您未按上述规定补交欠交的期交保险费,本公司有权不受理保险费的

  补交,您的保单账户按保证利率结算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

  故,本公司按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第6及以后保单年度内缓交期交保险费

  从第6个保单年度开始,如您的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和保

  单管理费,您可以选择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仍将

  按保险金额承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责任并正常收取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

  费,您的保单账户仍将按结算利率结算利息。

  3.3宽限期与

  合同效力

  中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当月结算日(详见释义)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

  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本公司将通知您尽快交纳保险费,自该

  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

  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

  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收

  取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您的保单账户在宽限期和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内不予结算利息。

  3.4合同效力

  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按本公司规定交纳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第4.2条的规定,将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

  及合同效力中止前欠收的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并恢复按结算利率结算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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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

  3.5基本保险

  金额的变

  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按下列方式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从第6个保单年度开始,您可以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

  度至多申请一次,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申请;

  (2)第2至5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已经交纳。

  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告

  知书或体检报告书,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该申请生效。

  2.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从第2个保单年度开始,您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

  度至多申请一次,并且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应当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该申请生效。

  3.6部分领取

  保单账户

  价值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第6个保单年度开始,您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

  单账户价值,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

  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给付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相应减少。

  2.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均须符合本公

  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如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

  低标准,您只能申请解除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3.在本公司给付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后,基本保险金额按您申请领

  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与领取前保单账户价值之比等比例减少。

  4.保单账户与账户结算

  4.1保单账户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您建立保单账户,保单账户按本合同相关规定

  进行运作。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保单状态报告,载明报告期内保单账户的相关信

  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4.2费用的收

  取

  1.初始费用

  您交纳的每期期交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分别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

  后计入保单账户。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见下表:

  期交保险费归属的保单年度

  第1个第2个第3个第4、5

  个

  第6个

  及以后

  基本保险费部分50%25%15%10%5%

  额外保险费部分5%5%5%5%5%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

  2.风险保险费

  本公司对承担被保险人身故及身体全残责任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本公司

  将根据《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和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风险保额(详见释

  义)和其他核保因素在结算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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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效力,本公司在每个结算日以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

  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收取标准为:

  满整月的按每月8元的标准收取;

  不满整月的按8元×本月保单实际经过的天数÷30收取。

  本公司保留调整保单管理费收取标准的权利,但最多不超过每月15元。

  4.部分领取手续费

  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两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不收取手续费;

  对同一保单年度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本公司每次收取20元手续费。

  本公司保留调整部分领取手续费收取标准的权利,但最多不超过每次50

  元。

  5.退保费用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其金额为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

  请书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第1个第2个第3个第4个第5个第6个

  及以后

  退保费用

  收取比例

  10%8%6%4%2%0%

  4.3保单利息1.本公司每月在结算日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上一结算

  日至本结算日之间的保单利息,并将保单利息等额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2.在本合同终止(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公司根据保证利率

  和计息天数,计算最近一次已公布的结算利率所对应的结算日至本合同终止

  (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日之间的保单利息,并将保单利息等额计入保

单账户价值(或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