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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富添金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万能型)

2014-09-25 10:44: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部分 一般条款

  本合同所称“万能账户”是指本公司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万能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第十条 结算利率 每月的第一日为结算日。本公司每月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

  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且不低于零。第十一条 账户利息 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账户注销时结算。本公司按个人账户及集体账户每日二十四时的账户价值

  与当月适用的结算利率计算当日账户利息,并按计息日数加总得出结算时账户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日数为个人账户及集体账户上个月的实际经过日数;在账户注销时结算的,计息

  日数为该账户当月的实际经过日数。第十二条 保证利息 本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个结算日零时(自第二个会计年度起)或账户注销时结算保证利息。 保证利息根据保证账户价值计算,若结算当时保证账户价值大于账户价值的,保证利息等于二者之差,

  否则保证利息��零。

  首次结算保证利息时,本公司假设本合同生效后结算利率均等于对应会计年度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按此计算所得账户价值即为当时的保证账户价值;以后结算保证利息时,本公司从上一次结算保证利息后的 账户价值开始,假设结算利率均等于对应会计年度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按此计算所得账户价值即为当时 的保证账户价值。

  第十三条 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及集体账户的账户价值均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投保人在投保时支付保险费后,账户价值等于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额;投保人在投保后支

  付保险费的,账户价值按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额等额增加。

  (二)本公司结算账户利息后,账户价值按结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本公司结算保证利息后,账户价 值按结算的保证利息等额增加。

  (三)本公司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后,账户价值按扣除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

  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六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退休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离职保险金��提前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