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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家旺B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1 11:31: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家旺B款两全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中航三星家旺B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6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一、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合同满期时的保单 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初次确诊的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一,所交保险费的 105%扣除累计已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金额; 其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二),并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 时保单账户价值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释义三) 遭受意外伤害,并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 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被保险人 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所有该产品有效保单,本公司给付的水陆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累计以 100 万元为限。

  五、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见释义四)遭受意外伤害,并于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 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账户价值 的三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所有该产品有效保单,本公司给付的航空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累计以 300 万元为限。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家旺B 款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2011 年 8 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航三星家旺 B 款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

  有关的 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释义一)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合同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初次确诊的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一,所交保险费的 105%扣除累计已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金额;

  其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二),并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

  身故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释义三)遭受意外伤害,并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

  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

  别保险金。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所有该产品有效保单,本公司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累计以 100 万元为

  限。

  五、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见释义四)遭受意外伤害,并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

  故,本公 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三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对于同一被保

  险人名下的所有该产品有效保单,本公司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累计以 300 万元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五);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释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八)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 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五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第四章 保单账户

  第六条 保单账户

  本公司为每一保单设立保单账户,以记录其持有的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保单账户于合同生效日建立。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年度

  (见释义十)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 报告。

  第七条 最低保证利率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的前 5 个保险单年度内,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从第 6 个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十一)开始,在符合

  当时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 行调整,但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不低于年利

  率 2.0%。本公司保证 保单账户实际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第八条 结算利率

  每月第一日为结算日。本公司在每月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上 个月的结算利率。

  第九条 保单利息

  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本公司按本合同 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

  计息天 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 为公布的结算利率和保

  单最低保证利率两者较大者对应的日利率;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合同终止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合同

  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第十条 保单相关费用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收取或扣除以下 3 项费用:

  一、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是指投保人所交保险费进入保单账户之前按比例扣除的费用,初始费用比例为:

  保险费 初始费用比例 小于500万元 3.5% 不小于500万元 1.0%

  二、退保或部分领取费用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对账户价值按下表所示比例扣除退保费用; 投保人部分领取时,对部分领取金额对应账户价值按下表所

  示比例

  保单年度 退保、部分领取费用比例 第一年 4% 第二年 3% 第三年 2% 第四年及以后 0%

  扣除部分领取费用。

  三、风险保险费

  本公司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本合同生效日及每月结算日收取当月风险保险费。本合同生效日的风险

  保险费收取标准为:所交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生效日至下一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365×风险保险费年收取

  比例本合同每月结算日的风险保险费收取标准为:该结算日零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当月实际天数/365×风险保险费年收取比例风

  险保险费年收取比例为 0.2%。

  第十一条 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 保单账户建立时,初始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所交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和当月风险保险费后的余额。

  二、 本公司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三、 本公司每月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等额减少。

  四、 投保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实际领取金额和部分领取费用之和等额减少。

  第十二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积累有保单账户价值,投保人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 保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保单账户价的 80%;

  每次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相应限额。当保单借款及利息(见释义十三)达到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合同效 力终止。 投

  保人部分还款的,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利息,然后用于偿 还借款本金。

  第十三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应先扣除保单借款本金、利息。

  第五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