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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融盛连年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2014-08-21 11:06: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融融盛连年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怎么样?

  中融融盛连年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疾病身故 疾病全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2)您所支付保险费(需扣除累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100%与50万元的较小者。

  在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融融盛连年终身寿险(万能型)A 款条款

  (中融保报[2010]26 号,2010 年 6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单周月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 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 担保险责任。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日至 65 周岁(见 9.3)(含 65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 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 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4),我们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给付疾病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见 9.5)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

  (2)您所支付保险费(需扣除累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意外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

  事故(见 9.6),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 100%与 50 万元的较小者。

  在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 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10)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9.11)、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见 9.12)、探险活动(见 9.13)、武术比赛(见 9.14)、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 9.15)、蹦极、赛马、 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 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 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