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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2014-08-21 10:07: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条 费用的收取

  一、初始费用

  本公司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扣减初始费用,将剩余保险费记入相应的账户。

  二、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在为投保人建立单位账户时一次性从单位账户的账户价值中扣减保单管理费(释义10)。

  本公司在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时及其后每月结算利率公布日结算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下的单位代交账户的账户价值中扣减保单管理费。如单位代交账户的账户价值不足以扣减保单管理费,本公司先将单位代交账户的账户价值扣减至零,再从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直接交费账户的账户价值中扣减剩余保单管理费部分。如个人直接交费账户的账户价值不足以扣减保单管理费,本公司将个人直接交费账户的账户价值扣减至零。

  如个人账户下的单位代交账户和个人直接交费账户的账户价值扣减至零后,被保险人以单位代交保险费或个人直接交纳保险费方式交纳保险费,本公司将扣减初始费用后的剩余保险费记入相应的账户后以上述方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三、退保费用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或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部分领取账户价值的比例超过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时,本公司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以部分领取时部分领取各账户价值超过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部分或解除合同时的各账户价值为基础,按各账户经过年度对应的一定比例,直接从领取的账户价值或退还的账户价值中收取。

  以上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和退保费用的收费标准由本公司与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十二条 权益归属

  单位账户产生的各项权益,归属投保人所有。

  个人账户下的单位交费账户产生的各项权益,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归属投保人所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的权益归属计划确定归属。

  个人账户下的单位代交账户和个人直接交费账户产生的各项权益,归属被保险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部分领取账户价值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以下账户的账户价值:

  1.单位账户;

  2.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的单位交费账户。

  二、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以下账户的账户价值:

  1.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的单位代交账户;

  2.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直接交费账户。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部分领取账户价值时,每一账户领取金额不超过当时该账户价值15%的部分,本公司不收取退保费用,领取金额超过当时该账户价值15%的部分,本公司将根据约定收取退保费用。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只能行使一次部分领取账户价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账户持续奖金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给付账户持续奖金。

  如本公司决定给付账户持续奖金且账户未注销,则在约定的账户周年日(释义11),本公司将根据所收取的初始费用的一定比例,以直接记入对应账户的方式对所有账户给付账户持续奖金。

  在每个约定给付持续奖金的账户周年日,本公司对各账户所给付的账户持续奖金,不超过对该账户所收取的初始费用的50%。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个账户所给付的所有账户持续奖金总额,不超过本公司对该账户所收取的初始费用总额。

  账户持续奖金的具体给付年限和给付比例,由本公司与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部分 基本条款

  第二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曾部��领取账户价值,本公司将先扣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领取的账户价值。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年龄误告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释义12)年龄为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被保险人名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合同约定将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下单位交费账户的现金价值(释义13)退还给投保人,将个人账户下的单位代交账户和个人直接交费账户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但其真实年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要求,本合同将继续有效,但本公司将按照其真实年龄和性别进行被保险人年龄和性别变更,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不因此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本公司自批注或批单载明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保险责任以外的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本公司自批注或批单载明的日期零时起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将个人账户下单位交费账户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将个人账户下的单位代交账户和个人直接交费账户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

  第二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第三十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经送达。如果因投保人未能及时通知本公司,而使本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本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工种、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三十二条 身体检查和司法鉴定

  申请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的机构做身体检查及鉴定。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三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合同。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将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下单位交费账户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将个人账户下的单位代交账户和个人直接交费账户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二、因本合同其它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五部分 名词释义

  第三十五条 释义

  1. 团体: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工会等。

  2. 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