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2014-08-21 10:07: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0.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所有情形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第二部分 保险金给付条款
第十条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养老保险金、离职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航空旅行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对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航空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请养老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养老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合法退休证明。
二、申请离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有效身份证件;
3.投保人开具的离职证明;
4.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身故保险金以及航空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注销证明,丧葬证明;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人的死亡证
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申请全残保险金以及航空旅行意外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释义8)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
4. 国家卫生行政机构评定的三级医院或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时效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或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或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证明文件,足以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本公司将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领取本公司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金领取人必须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本公司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失踪期间,如果有其它应给付的保险金的,本公司将依约给付。
第十五条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本合同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部分 账户设置与投资条款
第十六条 保单账户设置
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单位账户,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
一、单位账户
单位账户记录投保人交纳但未分配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二、个人账户
本公司为被保险人在个人账户下建立单位交费账户、单位代交账户、个人直接交费账户。
单位交费账户记录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
单位代交账户记录投保人代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
个人直接交费账户记录被保险人直接交纳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 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单位账户的账户价值
1。初始单位账户的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交纳的首期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和保单管理费的余额;
2。此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单位账户的账户价值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和保单管理费后
等额增加;
3。本公司在每月结算单位账户利息后,单位账户的账户价值按结算利息金额在结算利率公
布日等额增加;
4。如果投保人部分领取单位账户的账户价值,该账户价值按投保人申请领取部分的金额在领取日等额减少。
二、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
1。初始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为以下两者之和:
(1)投保人交纳的首期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交纳的首期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及保单管理费后的余额。
2。此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和保
单管理费后,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等额增加。
3。本公司在每月结算个人账户利息后,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按结算利息金额在结算利率公
布日等额增加;
4。本公司每月扣除保单管理费后,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扣除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在结算利率公布日等额减少;
5。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该账户价值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部分的金额在领取日等额减少。
第十八条 结算利率
本公司在每月初公布结算利率(该利率为年利率),用来结算上月的保单账户价值。
第十九条 最低保证结算利率
本公司为保单账户设立一个最低保证结算利率,即保证保单账户的结算利率最低为2.5%,但需符合当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最低保证结算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但实际结算利率将不低于最低保证结算利率。
第二十条 账户价值结算
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利率公布日结算,保单账户价值按照保单账户上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和公布的上月结算利率进行计算。
因保险责任终止、部分领取账户价值或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账户价值需要在非结算利率公布日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照该账户未结算的实际经过天数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结算利率进行计算。
本公司将在每个会计年度(释义9)结束后向投保人和每位被保险人寄送该会计年度的保单账户价值报告。
第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