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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大东方终身寿险(万能型)A1款

2014-08-21 09:17: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新大东方终身寿险(万能型)A1款怎么样?

  中新大东方终身寿险(万能型)A1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全残

  4.5.1.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是按以下规定给付: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注: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通过本险种和其他险种向其给付的累计基本保险金总额不能超过5万元人民币。

  4.5.2.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65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12.2),我们将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是按以下规定给付: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永久完全残疾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中新大东方终身寿险(万能型,A1款)合同条款

  (中新大东方[2009]100号 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终身寿险(万能型,A1款)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合同”。

  1. 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如果本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2.1)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且出院满30天至65周岁。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向您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前提下,自投保日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与本合同的生效日期相对应。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 保险责任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4.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4.3.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4.4.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投保人投保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及最高保险金额的要求。

  4.4.1.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

  本合同生效两年以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已支付了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

  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书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4.4.2.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

  本合同生效两年以后,您可以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

  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4.5.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4.5.1.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是按以下规定给付: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注: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通过本险种和其他险种向其给付的累计基本保险金总额不能超过5万元人民币。

  4.5.2.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65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12.2),我们将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是按以下规定给付: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永久完全残疾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4.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企图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或自虐;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4.若被保险人在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详见条款4.4.1)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因发生上述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当时的保证利率结算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5. 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类别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

  5.2. 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每一保单年度应交期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500元,且为500元的整数倍。期交保险费的方式为年交。

  您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于约定的交费日期交付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终身。

  5.3. 追加保险费

  您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且该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保险单签发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与6000元之较小者时,经我们同意,可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得低于1000元,且必须为100元的整数倍。

  我们保留调整交纳追加保险费条件的权利,调整是针对所有投保人进行。

  5.4.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在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您可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支付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保单年度。

  5.5. 保险��的分配

  5.5.1. 期交保险费分配

  我们收到期交保险费后,按照下表所示分配比例进入您的个人账户。期交保险费未进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作为初始费用由我们收取。


 

每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归属的保单年度

第一

保单

年度

第二

保单

年度

第三

保单

年度

第四

及第五保单

年度

第六至第九

保单

年度

第十年及以后各年

个人账户分配

比例

小于或等于K的部分

50%

75%

85%

90%

100%

100%

大于K的部分

95%

95%

95%

95%

95%

100%

初始

费用

比例

小于或等于K的部分

50%

25%

15%

10%

0%

0%

大于K的部分

5%

5%

5%

5%

5%

0%


   其中,K=保险单签发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与6000元之较小者

  5.5.2. 追加保险费分配

  我们收到追加保险费后,将按我们当时规定的分配比例进入您的个人账户。追加保险费的分配比例不低于95%。追加保险费未进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作为初始费用由我们收取。

  6. 保单结算

  6.1. 单独投资账户

  单独投资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的投资账户。单独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单独投资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6.2.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明确您的权益而为您设立的账户。

  6.3. 个人账户价值

  我们将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为您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您已经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加上您已经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减去应交的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

  个人账户价值按我们公布的结算利率积累。我们每月对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结算一次,并将该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您后续交纳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追加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我们将于每月月初从个人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如果您申请个人账户部分领取,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其产生的相关费用将于领取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6.4. 结算利率

每自然月第1日为结算日。我们每月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万能保险单独投资账户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