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C款(万能型)
2014-12-02 10:56: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率不低于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见 10.9)(结算时,年利率均按复利方
式转换为日利率)。在本附加合同终止结算时,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当月的实际
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附加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于领取日从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中扣除。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不计利息。
5.3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部分领取个
的部分领取
人账户价值。
5.3.1 部分领取的申 您申请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请与给付 (1)保险合同;
(2)部分领取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从个人账户中给付您该部分个人
账户价值扣除部分领取费用后的余额。
5.3.2 部分领取费用 您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收取部分领取费用。部分领取费用占部分领取的
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如下:
保单年度(见 部分领取费用占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
10.10)
第1 5%
第2 4%
第3 3%
第4 2%
第 5 1%
第6 及以后 0%
5.4 保单贷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
保单贷款。除另有约定外,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80%
扣除本附加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
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见10.11)计算。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贷款到
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
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本附加合同
效力中止。
若您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则不能申请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合同效力的恢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
复(复效) 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
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单贷款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欠
款后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
可以向我们申请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犹豫期后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
合同(退保) 们提供下列资料:
的手续及风险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将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退
还给您。
7.2 退保费用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将按照您的退保时间收取一定的退保
费用,退保费用占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如下: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占效力终止日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
第1 5%
第2 4%
第3 3%
第4 2%
第 5 1%
第6 及以后 0%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实告知 本附加合同中 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于本
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