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C款(万能型)
2014-12-02 10:56: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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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
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 身故保险金申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请
(2)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满期保险金申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请
(2)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3.3 委托他人代为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
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保险金
3.3.4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
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
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
理。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追加保险费和来自主合同的保险利益构成。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交纳追加保险费:
(1)与主合同的首期期交保险费一并交纳;
(2)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超过主合同的期交保费的5 倍。
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除追加保险费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仅来自于主合同在终止前所产生的生存年金
来自主合同的及累积生息红利领取方式下的保单红利,具体以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条款保险利益 约定为准。
5 个人账
5.1 个人账户 我们正式同意承保后,将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为您建立个人账户。
5.2 个人账户价值 我们每月1日对上月的个人账户结算一次,我们将自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宣告个人账户的上月结算利率(见 10.8)。个人账户价值按我们宣告的上月结算利率累积,
结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