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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钱程似锦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5 14:16: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大都会人寿钱程似锦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大都会人寿钱程似锦投资连结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本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指:我们在正式接受保险金申请人的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及相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根据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价格计算的个人账户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本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指:我们在正式接受保险金申请人的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及相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根据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价格计算的个人账户价值。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于投保时约定。经我们同意后,您可随时调整基本保险金额,但 在第一至第十个保险单年度内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尽管有规定,但自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基本保险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000 元,而不适用上述关于最低基本保险金额的规定。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钱程似锦投资连结保险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阅 读 指 南

  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 10日内解除合同。..。..。..。..。..。..。..。..。..。..。..第十条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十八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十、

  十一、十二、十九条

  解除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八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一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第四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二十四条

  目 录

  第一部分 共同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三条 受益人

  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 第七条 诉讼时效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九条 合同终止

  第十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二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第十七条 承保范围 第十八条 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一条 投资账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第三部分 释义条款

  第二十四条 释义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部分 共同条款

  1.1 本《钱程似锦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 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投保人(以下简称“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2.2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见释义)的 24时起承 担保险责任。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三条 受益人

  3.1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3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4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3.5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3.6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3.7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8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3.9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4.1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我们。

  4.2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5.1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5.2 全残保险金的申请人为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5.3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5.4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5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5.6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

  6.1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

  6.2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6.3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4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 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5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 的保险金。

  第七条 诉讼时效

  7.1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8.1 保险费的交纳

8.1.1 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期交额外保险费和一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