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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5 14:16: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付额外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与期交额外保险费之和 称为期交保险费。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限可为终身,期交保险费的金额于投保时确定,此后不得变更。

  8.1.2 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由您以与我们约定的交付方式分期交付,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一期以后的期交保 险费应自保险费到期日起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付方法交付。自交付第一期期交保险费后,自保 险费到期日后 60日内为期交保险费宽限期,若您没有在宽限期内交付期交保险费,本合同将自动进入保 险费缓交状态。

  8.1.3 您于投保时或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可向我们书面申请交纳一次性交付额外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同意 后,您可以交纳一次性交付额外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

  8.1.4 若本合同有应交未交的期交保险费,则您申请交付的一次性交付额外保险费将首先用于交付应交未交的 期交保险费,剩余部分再作为一次性交付额外保险费交纳。

  8.2 保险费缓交

  8.2.1 自交付第一期期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有应交未交的期交保险费,但如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大于人民币

  1000 元,则本合同将持续有效。在本合同持续有效期间,您可按照保险单年度次序依次补交应交未交的 期交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补交的期交保险费应扣的初始费用后,将其余额全部存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 内。

  8.2.2 若您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人民币 1000元,则我们有权按 10.3合同解除处理。

  第九条 合同终止

  9.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行终止:

  (1) 您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 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3) 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十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1 申请所交资料 如您申��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10.2 犹豫期 如您在犹豫期(见释义)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 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在犹豫期后进行投资的,个人账户将在犹豫期满后的下一工作日建立,保险费将于该个人账户建立日,在扣 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分配至各投资账户,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在此情形 下,如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我们在收到您合同解除申请的当日向您全额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若您在保险单签发后立即投资的,保险费将于个人账户建立日,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的约 定分配至各投资账户,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在此情形下,如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按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您个人账户价值,连同已收取的初始费用、保 单管理费用和资产管理费用一并退还给您,但本合同生效日至上述合同解除日期间的投资损益应由您承担。

  10.3 合同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申请解除合同时,我们按照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单位卖出价,在扣除合同解除费用后,退还您个人账户价值,即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0.4 合同解除费用 在第一至第五个保险单年度内,如您申请解除合同,我们按照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

  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合同解除费用,具体见下表:

  保险单年度合同解除费用

  在第 1个保险单年度内个人账户价值的 10%

  在第 2个保险单年度内个人账户价值的 8%

  在第 3个保险单年度内个人账户价值的 6%

  在第 4个保险单年度内个人账户价值的 4%

  在第 5个保险单年度内个人账户价值的 2%

  在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您申请解除合同时,我们不收取任何合同解除费用。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1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11.2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11.3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11.4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11.5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11.6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并按照 10.3合同解除处理。

  11.7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1.8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

  12.1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 下列方式办理:

  12.1.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 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 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1.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 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2.1.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给您。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13.1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 通讯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4.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行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 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15.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 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

  16.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任何与之冲突的部分都将作相应的修改。

  第十七条 承保范围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17.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日至 70周岁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

  17.2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 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十八条 保险责任

  18.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8.1.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本合同所载基

  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指:我们在正式接受保险金申请人的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及相应申请资料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根据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价格计算的个 人账户价值。

  18.1.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见释义),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申

  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本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指:我们在正式接受保险金申请人的全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