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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5 14:16: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将自正式同意承保且收到足额第一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个人账户建立日的 24时起为本合同建立个 人账户。您的保险费将在个人账户建立同时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2.3 保险费的分配 您交纳的第一期保险费将于个人账户建立日,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分配至各投资账 户,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的投资单位数,等于分配至该投资账户的金额 除以个人账户建立日该投资账户的买入价。

  自您交纳第一期保险费后,您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将在保险费到期日或我们确认收到您交纳的期交保险费的当日

  (两者以较晚的时间为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分配至各投资账户,用于购买相 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新增加的投资单位数,等于分配至该投资账户的金额除以保险

  费到期日或我们确认收到您交纳的期交保险费的当日(两者以较晚的时间为准)该投资账户的买入价。

  自您交纳第一期保险费后,您交纳的一次性交付额外保险费在我们同意您的申请并收到足额一次性额外保险费的 当日,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分配至各投资账户,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 位。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新增加的投资单位数,等于分配至该投资账户的金额除���我们同意您的申请并收到 足额一次性额外保险费的当日该投资账户的买入价。

  22.4 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等值于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数与相应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在该日的卖出价的乘积之和。 我们可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变。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我们将提前通知您。

  若您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人民币 1000元,则我们有权按 10.3合同解除处理。

  22.5 个人账户资金的转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个人账户建立后,您可随时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将您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从一个投资账户

  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其它投资账户。我们将按收到并同意该转换申请的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完成此转换。

  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在各投资账户间将按卖出价转出,扣去转换手续费,再按买入价转入。转换手续费最高不超过 转换金额的 0.1%,目前转换手续费为 0。

  22.6 初始费用 您所交付的保险费按照下表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保险单年度基本保险费期交额外保险费一次性交付额外保险费

  第 1保险单年度50%5%

  第 3 保险单年度15%5%

  1.5%

  第 4-5保险单年度10%5%

  第 6-10保险单年度5%5%

  第 11保险单年度及以后0%0%

  第 2 保险单年度 25% 5%

  22.7 风险保险费

  为了承担身故及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我们将在每个结算日(见释义)收取风险���险费。该费用每月根据被保险 人的性别、当时的年龄及其他承保条件所确定的风险保险费率及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收取。在附件 1 中,我们提 供了风险保险费率表。

  每月收取的风险保险费 =基本保险金额 x风险保险费率

  22.8 保单管理费

  保单管理费在每个结算日收取,每月收取的保单管理费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元,目前我们按照每月人民�� 5元扣 除保单管理费。

  22.9 资产管理费 我们将于每日根据上一个工作日的投资账户价值,从您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以扣减投资单位价格的形式收 取资产管理费。资产管理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管理费 =投资账户价值 ×

  1

  365

  × 资产管理费率

  股票型投资账户每年的资产管理费率不超过 2.0%,当前资产管理费率为 1.75%。混合偏股型投资账户每年的资产

  管理费率不超过 2.0%,当前资产管理费率为 1.75%。混合偏债型投资账户每年的资产管理费率不超过 2.0%,当 前资产管理费率为 1.2%。债券型投资账户每年的资产管理费率不超过 2.0%,当前资产管理费率为 0.8%。货币型

  投资账户每年的资产管理费率不超过 1.2%,当前资产管理费率为 0.8%。

  22.10 费用调整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保留调整转换手续费、风险保险费率(调 整办法参见附件 1)、保单管理费和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率的权利。若我们对上述费用进行调整,将提前通知 您。

  22.11 费用分摊 在每个结算日,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按当时各个投资账户价值占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分摊至各个投资账户。 我们将从您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以扣除投资单位数的形式收取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23.1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您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可以随时向我们申请对个人账户价值进行部分领取,我们将按收到并同意该个人账户价值

  部分领取申请的当日的该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您,但在给付前须扣除 23.2中所列的部分领取费用。个人账户价

  值部分领取的实际金额为申请部分领取金额扣除部分领取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金额限制: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0元,并且在部分领取后,个人账户 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保留调整 本条所述各项最低限额的权利。

  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人民币 1000元,则我们有权按 10.3合同解除处理。

  23.2 部分领取费用 在第一至第五个保险单年度内,如您申请对个人账户价值进行部分领取,我们按照收到并同意该个人账户价值部

  分领取申请的当日的该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部分领取费用,具体见下表:

  保险单年度部分领取费用

  在第 1个保险单年度内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10%

  在第 2个保险单年度内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8%

  在第 3个保险单年度内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6%

  在第 4个保险单年度内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4%

  在第 5个保险单年度内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2%

  在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您申请对个人账户价值进行部分领取时,我们不收取 任何部分领取费用。

  23.3 申请所交资料 您申请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原件: (1) 申请书;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3.4 特殊情况下个人账户价值领取的限制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以及保证大多数投保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若因发生非我

  们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或不寻常的市场行为(例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投资账户巨额卖出

  申请等),则我们可以限制或延迟卖出投资单位的申请,从而延迟个人账户价值的给付,被延迟卖出的单位将以 其实际卖出日当日的投资账户卖出价计算卖出金额。

  第二十四条 释义

  第三部分 释义条款

  24.1 保险单生效日: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除非本合同另行约定,本保险单自保险单生效日的 24时开始生 效。

  24.2 保险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的每个周年日。

  24.3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 簿、护照、军人证等。

  24.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 医疗及护理服务。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24.5 全残: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多项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

  八

  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 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