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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附加早期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11:44: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附加早期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中航三星附加早期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30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一、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7、8、9、10、11 周岁(见释义二)后的首个保 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三)仍生存,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教育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 金的数额为: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身故 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 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四);

  (2) 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 保险费确定。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身故 保险金数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 6 倍减去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给 付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累计已给付的教育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教育金确 定。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附加早期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1年4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中航三星附加早期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 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 本公司(见释义一)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 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7、8、9、10、11周岁(见释义二)后的首个保

  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三)仍生存,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教育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

  金的数额为: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身故

  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四);

  (2)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 保险费确定。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身故 保险金数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6 倍减去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给 付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累计已给付的教育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教育金确定。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五);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八)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红利分配

  第四条 红利分配 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 配,分红是非保证的。本公司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个保 险单周年日前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业绩报告。 若本公司已确定本附加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分配给 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一、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公司于 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