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附加早期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11:44: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下一保险单年度(见释义九)适用的红利 累积利率。红利在投保人申请领取或者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用于抵交保险费。抵交后若有余额则按本公司确定的 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下一交费日,用于抵交下一期保险费。交费期满后,红利实现方式将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实现方式,则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红利实现方式。 本附加合同的红利实现方式应与主合同一致。
第四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 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附加合同第二条“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基本保 险金额均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第八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一并交付。
第五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终止
第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 条件达成一致,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且 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 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十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算。
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四、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六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教育金 在申请教育金时,教育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教育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与被保险人身份关系证 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 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 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
若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