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子女教育保险(A)(2004)
2015-01-21 11:06: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子女教育保险(A)(2004)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0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成长年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投保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9.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投保人患 艾滋病 (见 9.3)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 (见 9.4)期间;
(7)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 手续费 (见 9.5)后退还保险费。展开全部详细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子女教育保险(A,2004)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5、16、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
成长年金
投保人身故或 身体高度残疾 (见 9.1),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为止。
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成长年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投保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9.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投保人患 艾滋病 (见 9.3)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 (见 9.4)期间;
(7)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