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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康颐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1-10 10:46: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康颐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太平康颐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18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一、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少儿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 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

  2.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或趸交 )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只支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

  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天至 18 周岁 。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2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零时止,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

  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为等待期。

  第七条 保险责任

  一、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

  项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

  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

  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少儿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

  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