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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6 11:47: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视不如实告知的具体事项,有权解除本 合同或解除本合同中被保险人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中被保险人资 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解除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中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解除权的

  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或被保险人资格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或

  被保险人清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中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向 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 解除权的限制”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 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6.4 资料的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我们 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6.5 被保险人的变动 (1)投保人因所属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经我们 同意后,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本公司当日的24 时起终 止;如投保人发出的通知书所提及的该被保险人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

  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退保日零时起终止。我们退还本 合同中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被保险人的人数因减少致未达团体成员总数的75%或少于5人时,我们有权解 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 到达投保人当日的24时起终止。

  6.6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 们。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 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 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6.8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释义

  7.1 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

  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2 团体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

事业单位、行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