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6 11:47: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给付
3.5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支付
5.合同解除
5.1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6.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本公司解除权的限制
6.3年龄错误
6.4资料的提供
6.5被保险人的变动
6.6地址变更
6.7争议处理
6.8合同内容变更
7.释义
7.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7.2团体
7.3周岁
7.4医院
7.5当地
7.6费用限额
7.7大额补充医疗
7.8住院
7.9未满期净保险费
7.10保险事故
7.11手续费
君龙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2010年3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君 龙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保险合同”。
Œ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投保人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
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1)投保人: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可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员向我们投保本
合同。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团体可为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团体 成员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2)被保险人:经我们同意,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团体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参加本合同。
1.4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6周 岁至64周岁。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满期日的两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续保,经我们同意后 续保的生效日期以合同满期日的次日零时为准。每次续保保险期间为一年。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可选择只投保基本部分中的一 项或数项保险责任,亦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第一项保险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部分中的 一项或数项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我们承担下列一项或数项补充医疗保险金 给付责任:
补充医疗保险金 一、基本部分
(一)被保险人于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 统筹基金)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 上、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与 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向补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补充医疗保险 金。
(二)被保险人于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统筹基金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 医疗费用,我们对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之上、大额补充医疗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 费用,按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向补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补充 医疗保险金。
二、可选部分
(一)被保险人于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统筹基金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 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中需要 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向补充医疗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有列入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所 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在本款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二)被保险人于医院住院治疗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 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的住院医 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 向补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当地统筹基金如特别规定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等分项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的,上述住院医疗费用将根据分项规定区分为几类,并分别按对应的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本款赔付约定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于医院就诊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