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附加长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14-09-26 11:23: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在申请主合同效力恢复的同时可以申请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清 偿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后次日的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解除条款处理。
] 合同解除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如果本附加合同缴费已满一年(不含一年),本公司 按下表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如果本附加合同缴费未满一 年(含一年),本公司在扣除百分之七十的金额后按下表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 保险费。
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的剩余月数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月交 季交 半年交 年交
满11个月 - - - 55% 满10个月但不满11个月 - - - 50% 满9个月但不满10个月 - - - 45% 满8个月但不满9个月 - - - 40% 满7个月但不满8个月 - - - 35% 满6个月但不满7个月 - - - 30% 满5个月但不满6个月 - - 50% 25%
满4个月但不满5个月 - - 40% 20% 满3个月但不满4个月 - - 30% 15%
满2个月但不满3个月 - 40% 20% 10% 满1个月但不满2个月 - 20% 10% 5% 不满1个月 0% 0% 0% 0%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效力终止 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主合同撤销、解除、
期满、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自动终止。
7.2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犹豫期
(2)保险事故通知
(3)保险金给付
(4)保险费的交纳
(5)宽限期
(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年龄性别错误
(9)未还款项
(10)合同内容变更
(11)争议处理 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_ 释义
8.1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 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8.2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到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并办理正 式的出入院手续;被保险人必须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住院并不包括门 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或挂床住院。
8.3 挂床住院 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发生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或一日内未接受与诊 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的情况,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8.4 同一住院事故 指因为同样或相关之伤病或并发症而导致住院两次或以上,而今次入院的日期 跟上次住院之出院日期相差不超过180日,本公司把两次住院视为同一住院事 故。
8.5 医院 指本公司认可的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上 海市内公立医院,或外省市的三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门诊、康复、 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服务之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 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生及护 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本公司将定期公布不在本公司认可范围内的医院。
8.6 医生 指接受过高等医学教育和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经卫生部门或法定部门审查 合格的医院之正式注册医师,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8.7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 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8 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
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
8.9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10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8.11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 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