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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25 14:48: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怎么样?

  民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 基本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九十天后首次发生的疾病(续保不在此限)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费用(床位费、药品费和其他医疗费用),如果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并且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余额分项给付保险金;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并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80%分项给付保险金。

  (2) 基本医疗外药品费保险金除给付第(1)项保险金外,本公司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的80%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事故需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间隔时间少于九十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事故。

  2、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前后三十天(含三十天)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此期间内多次间歇进行门诊治疗的,视为同一次门诊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的8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次住院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附表一中的对应项目金额×投保份数为限。在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由本公司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其他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必须退还本公司。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在被保险人六十四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前,您可于本合同满期日或以前申请续保本合同,经本公司同意且您按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交付续期保险费后,本合同将持续有效一年。本公司保留调整续期保险费的权利。若本公司调整了续期保险费,则调整后的保险费将在本合同满期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并自续保后的保险单年度起执行。如果您不同意调整后的保险费,本合同将于满期日终止。如果未连续续保本合同,您在申请续保时将视为重新投保。

  二.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份保险金限额见附表一。投保份数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 基本医疗费用(见7.2)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见7.3)或自本合同生效九十天后首次发生的疾病(续保不在此限)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4)诊断必须住院(见7.5)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