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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25 14:48: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 如何交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费率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和投保份数为基础,详见费率表。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五.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6)。

  您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六.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6.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

  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返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返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4 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返还您。

  6.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