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尊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2014-09-25 14:45: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累计给付日数以最高给付日数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对于上述各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被保险人就诊医院的类别对应的支付比例及费用限额计算得出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65%的支付比例及费用限额计算得出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平安尊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条款
(平保健发[2009]31号,2009年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尊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保险对象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见7.1)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2)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指出生满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最高可续保至64周岁。
1.5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若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1 年。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及支付比例
本主险合同各计划的各项保险金限额、在网络医院(见7.3)治疗给付保险金的支付比例以及在定点医院(见7.4)治疗给付保险金的支付比例见附表。投保计划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7.5)治疗或接受大病门诊(见7.6)治疗,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 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7)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见7.8)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每次住院(见7.9)发生的床位费(见7.10)和医疗费(见7.11),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余额,我们按被保险人所住医院的类别对应的支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每次限额或日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支付比例及每次���额及日限额见附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65%分项给付保险金,各项费用的每次限额及日限额见附表。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1)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见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