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尊享精英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2014-09-24 11:33: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附表一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若被保险人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却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附表二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平安尊享精英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条款
(平保健发[2009]31号,2009年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尊享精英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保险对象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见7.1)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
险人。
1.4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2)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指出生满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最高可续保至64周岁。
1.5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6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自您首次投保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若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及支付比例
本主险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限额、在网络医院(见7.4)治疗给付保险金的支付比例以及在定点医院(见7.5)治疗给付保险金的支付比例见附表。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7.6)治疗或接受大病门诊(见7.7)治疗,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 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8)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见7.9)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或进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见7.10),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见7.11)和手术费用(见7.19)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 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对上述费用的余额,按被保险人所住医院的类别对应的支付比例,在各类费用的每年限额或日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在此情况下,本项保险金的支付比例、每年限额及日限额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