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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2014-09-24 10:55: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怎么样?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18岁-55岁 198.00元 1年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0万

1年
1岁 0.00元 1年

意外医疗2.0万

1年
24岁 0.00元 1年

意外医疗10000元

1年
30岁 0.00元 1年

意外医疗0元

1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5)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条款

  (平保寿发[2010]30号,2010年3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保险对象

  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见7.1)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与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同时包含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且您申请解除该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则必须申请将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按约定退还方式(见7.3)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

  1.5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险合同: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续保时年龄、职业类别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见7.4);

  (2)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续保,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继续收取保障成本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