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7 11:25: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急诊 门诊 团体医疗
门急诊医 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5.1)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15 日后因患疾病(连 续投保(见 5.2)不受本款 15 日规定的限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5.3) 治疗,本公司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或急 诊费用,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 保险金。一次门急诊给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给付次限额为限, 累计给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同 1 日(0 时起至 24 时止)内在同一所医院就诊的视为一次门急诊。 若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 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 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保寿险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关于本附加合同4.3 诉讼时效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5.本附加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5.1 意外伤害
2.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5.2 连续投保
2.1 基本保险金额5.3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2.2 保险期间5.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3 保险责任5.5 特定传染病
2.4 责任免除5.6 潜水
5.7 空中运动
3.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5.8 攀岩
3.1 保险费的交纳5.9 探险
3.2 效力终止5.10 武术
5.11 特技表演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5.12 酗酒
4.1 受益人5.13 医疗必需
4.2 保险金申请
人保寿险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 订立
1.2 附加合同 成立与生 效
人保寿险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 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 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 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 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 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 1年,但若投保人在主合同保单年度中投保本附加保险, 则主合同该保单年度结束时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门急诊医 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5.1)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15日后因患疾病(连 续投保(见 5.2)不受本款 15日规定的限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5.3) 治疗,本公司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或急 诊费用,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 保险金。一次门急诊给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给付次限额为限, 累计给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同 1日(0时起至 24时止)内在同一所医院就诊的视为一次门急诊。 若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 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 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门诊或急诊费用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15日 内被保险人非因遭受意外伤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