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附加守护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7 11:24: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附加守护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医疗意外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0岁 | 128.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报销3.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急救车费及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在扣除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对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并已获得相应补偿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5%为限。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守护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1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即《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无忧意外伤害保险》)相同。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急救车费及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在扣除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对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并已获得相应补偿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5%为限。
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6)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本附加险的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且主险合同生效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