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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附加守护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7 11:24: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相应终止。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3.3续保在合同到期日前,如果本公司和投保人均未提出终止本保险,本公司收取相应的续保保险费后,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保留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的权力。若本公司调整本保���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本公司将及时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

  4保险费

  4.1保险费保险费将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受益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3保险金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3) 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和病历;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

  4)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

  5) 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的,需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被保险人享有公费医疗的,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住院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商业保险公司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申请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收据原件或复印件上应同时加盖给付单位的印章。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