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康乐无忧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6 14:22: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附加康乐无忧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9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 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附加合同《海康附加「康乐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重大疾病慰问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申请
3.2 诉讼时效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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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海康附加「康乐无忧」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的《海康「康乐无忧」两全保险》和《海康附加「康乐无忧」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而成立。主合同及所附加的《海康附加「康乐无忧」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及所附加的《海 康附加「康乐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五十九周岁。
1.3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如果主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发生变更,则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等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 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附加合同《海康附加「康乐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重大疾病慰问金”予被保险人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申 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病历、必须的病理检验、血液检查及 其他科学诊断报告、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4. 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书;
5.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2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