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家倍安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7 09:19: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附加家倍安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2.3.1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 疗,我们按实际住院的天数乘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医疗保险金基数给付 “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每一被保险人每一保险单年度“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 限,并按照入住首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累计计算保单年度给付限额。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4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医疗保险金基数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申请
3.2 诉讼时效
4 释义
4.1 意外伤害
4.2 医生
4.3 住院
4.4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4.5 实际住院的天数
4.6 毒品
4.7 酒后驾驶
4.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9 无有效行驶证
4.10潜水
4.11攀岩运动
4.12探险活动
4.13特技
本 页是空 白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海康附加「家倍安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 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 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二人或多人,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 为准。您必须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称为主被保险人。除主被保险人以外,主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亦可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称为次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主被保 险人子女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十七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您于投保主合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则主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分别为本附 加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我们同意承保,则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批注上载明。您缴付应缴的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 同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
1.4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终止;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3. 本附加合同对主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本合同约定的主被保险人的最高限 额;
4. 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5. 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医疗保险金基数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个被保险人承担以下的保险责任:
2.3.1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 疗,我们按实际住院的天数乘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医疗保险金基数给付 “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每一被保险人每一保险单年度“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 限,并按照入住首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累计计算保单年度给付限额。
2.4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 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