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6 09:08: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附加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8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交通工具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在主合同中选择投保的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见名词释义2),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投保人所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见名词释义3)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该次事故治疗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政府的其他规定或从其他医疗保险、社会福利机构取得的医疗费用赔偿和100元免赔额后,按照9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相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附加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华泰人寿附加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
出生满30天至80周岁(见名词释义1)且身体健康的本附加合同投保人的团体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除外。投保人参加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数不得低于5人且必须占其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在主合同中选择投保的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见名词释义2),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投保人所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见名词释义3)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该次事故治疗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政府的其他规定或从其他医疗保险、社会福利机构取得的医疗费用赔偿和100元免赔额后,按照9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相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或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期间;
5. 被保险人从事赛车、探险活动(见名词释义4)及特技(见名词释义5)表演等高风险活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名词释义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名词释义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名词释义8)的机动车(见名词释义9);
7.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见名词释义10)、管制药物(见名词释义11)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8.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9.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等费用;
1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