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华泰附加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6 09:08: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见名词释义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或批注上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保险期间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以保险合同上批注所示保险期间为准。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责任及基本保险金额,按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清。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投保人。如本附加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保险费收据;

  3. 投保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接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全部文件和资料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会自动终止效力:

  1.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已按照本附加合同第九条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2. 主合同终止;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投保单位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4) 医院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住院医疗正式收据、结算单及入、出重症监护室日期);

  (5) 承运人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第十三条: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保险事故的通知、被保险人的变动、合同内容变更、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通讯地址的变更、争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名词释义

  1. 周岁: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年龄(不足1年不计)。

  2.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医院: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疗。

  4.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5.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活动。

  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