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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C款

2014-09-15 14:04: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C款怎么样?

  华泰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C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5.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见5.3)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或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含)后患疾病而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其在住院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见5.4)社会医疗保险(见5.5)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1.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对超过人民币100元免赔额的部分按照90%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对超过人民币100元免赔额的部分按照80%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我们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内(含)所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住院医疗,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C款条款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C款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或批注上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5.1)计算,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18周岁至50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分为3000元、5000元两档。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5.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见5.3)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或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含)后患疾病而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其在住院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见5.4)社会医疗保险(见5.5)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1.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对超过人民币100元免赔额的部分按照90%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对超过人民币100元免赔额的部分按照80%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我们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内(含)所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住院医疗,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