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华宝金安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2 14:32: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附加华宝金安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疾病住院津贴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9.3)以外的原因住院(见 9.4),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 一次住院(见 9.5)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疗机构(见 9.6)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开始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给付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每次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3 日。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意外伤害住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 日额津贴保险 人每次住院的第 1 日开始按以下方式给付:
(1)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满 18 周岁,则我们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满 18 周岁,则我们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与 100 元之和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的,累计住院给付日数以 1000 日 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日数满 1000 日的,本附 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国华附加华宝金安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10]106 号,2010 年 4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 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9.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60 日至50 周岁(见 9.2)(含 50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
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附加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附加保险的投保人。
2.3 住院日额津贴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日额津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
外伤害事故(见 9.3)以外的原因住院(见 9.4),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 一次住院(见 9.5)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