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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2014-09-12 13:35: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附加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怎么样?

  合众附加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6.4)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6)住院治疗而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对每次住院(见释义6.7)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自付的部分,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附“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住院期间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附“住院期间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年住院期间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给付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每年住院期间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人民币2000 元。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 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合众附加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2006 年修订)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18 周岁至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对于符合本附加合同续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可续保至60 周岁。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条款以外,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