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附加美满一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2 13:16: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主动脉手术;
终末期肺病;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良性脑肿瘤;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
双目失明;
瘫痪;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65周岁之前);
严重脑损伤;
严重帕金森病;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语言能力丧失;
植物人状态;
多发性硬化;
肌营养不良症;
严重脊髓灰质炎;恶性肿瘤;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期);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系统性红斑狼疮;
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4.1.2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4.1.2.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见释义)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 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4.1.2.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 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的金额较大者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减少为零。
(1)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当时已交《美满一生两全保险》以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
4.1.3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发生4.1.2.2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 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4.1.4关爱延续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 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4.1.5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 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4.1.6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以下四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于 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以下 四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不 超过20000元人民币,此后不再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额外给付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
20000元人民币。
(1) 冠状动脉手术成型术(见释义);
(2) 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见释义);
(3) 原位癌(见释义);
(4) 重度烧伤(见释义)。
4.2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5.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1.4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5.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 车;
5.1.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见重大疾病释 义)、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重大疾病释义)除外);
5.1.7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