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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附加美满一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2 13:16: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 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美满一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以下四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以下四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此后不再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额外给付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20000 元人民币。

  (1)冠状动脉手术成型术;

  (2)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

  (3)原位癌;

  (4)重度烧伤。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美满一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阅读指南

  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10 日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第十一条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四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五、十一、十二条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二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十二、十三条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目录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九条诉讼时效

  第三条承保范围第十条合同终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第十一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十二条重大疾病的释义

  第六条保险费率的调整第十三条释义

  第七条受益人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附加美满一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 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订立本 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2.2 如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 合同生效之日24时开始,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第三条承保范围

  3.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3.2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 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保险责任

  4.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重大疾病分组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三十六种重大疾病(见释义)分为以下三组,各重大疾病的具体释义见第十二条重大疾病的释

  义:

  第一组重大疾病第二组重大疾病第三组重大疾病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

  旁路移植术);

  多个肢体缺失;

  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Ⅲ度烧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