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09-12 11:48: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1岁 | 159.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30元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60元 |
1年 |
21岁 | 525.00元 | 1年 |
重症病房日额金300元 一般住院日额金15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6.4)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6)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释义6.7)的第四天开始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天每次住院期间,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 天;在本附
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 天。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并在住院期间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释义6.8)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同时,按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即: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0 天。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 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众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 天至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对于符合本附加合同续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可续保至59 周岁。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在主合同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如您已经足额支付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为每份每天人民币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