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C款)
2014-09-12 09:24: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C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住院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8岁-55岁 | 660.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住院100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且发生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该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的100%承担给付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30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不受该30日期限的限制)患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该180日期限的限制)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保险事故,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达到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而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照前一项所赔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未达到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总额,则我们对合理医疗费用总额减去我们给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后的剩余部分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的责任,该项给付责任的额度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保险事故,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达到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无论对于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还是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渠道(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对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获得补偿,我们按照本款规定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减去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
上述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与病情相关并符合卫生系统诊疗常规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先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部分。
三、我们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限制条件:
1.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30日内(含第30日),因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30日后,其由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均不在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2.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180日后,其由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均不在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C 款)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合同的种类及构成
您与我们订立的本附加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C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C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条款”)。只有当您在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规定的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时,才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文件、声明、批单、协议,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保险单等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与主险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不一致,以本附加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