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C款)
2014-09-12 09:24: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保险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附加险条款第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含)��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险。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含)以上、60 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从事的职业和活动符合我们的要求,同时享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能超过64 周岁。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主险合同终止或处于交清状态;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是在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我们累计给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分别不得超过其各自的保险金额。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一、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且发生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该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的100%承担给付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3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不受该30日期限的限制)患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该180日期限的限制)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保险事故,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达到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而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照前一项所赔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未达到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总额,则我们对合理医疗费用总额减去我们给付的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后��剩余部分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的责任,该项给付责任的额度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保险事故,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别保险金达到您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