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09-12 11:48: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元,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为每份每天人民币20 元。您所购买本附加合同的份数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6.4)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6)接���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释义6.7)的第四天开始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天每次住院期间,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 天;在本附
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 天。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并在住院期间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释义6.8)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同时,按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即: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0 天。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 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9);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2)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3)、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6.14)、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5)、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6)、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6.17)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1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6.19);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4) 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15) 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6.20)。
(16) 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6.21)期间住院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2.5 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3)本附加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经我们审核拒绝续保;
(4)主合同效力终止。
2.6 保证续保期间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 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有保证续保权。
2.7 保证续保权的终止
若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续保权终止:
(1)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2)主合同交费期满;
(3)主合同保费被豁免;
(4)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2.8 保证续保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保证续保。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如果主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