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2 10:34: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见7.5)天数,从第
1日开始我们每日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伤害 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我们若调整费
率,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标准重新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1
如何支付保险费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5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 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保险金给付
3.4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意外伤害住院津
贴保险金
在申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8);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相 关的检查报告);
(4)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3.3
被保险人应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若因急诊未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
机构就诊的,应在 3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我们指定或认可 的医疗机构。若确需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面申 请,我们在接到申请后 3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我们同意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疗 机构就诊的,我们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效力终止
6.3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若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您未
依上述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 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若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 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现金价值;若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 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 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职业或工种变更
6.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年龄错误
6.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