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2 10:34: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任:
保险责任
2.4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每份每天人民币 25元。投保份数由您在
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基本保险金额
2.3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附加保险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日至65周岁(见7.1)(含65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
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附加保险的被保险人。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保条件
2.2
每个保单满期日或之前,我们审核同意,且您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支付
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1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满期日的 24时止。
保险期间和续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
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1.2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 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保险合同构成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华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号,2009年 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保险事故通知
3.2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
3.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Z
(15)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
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6)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4)
(13)
(10)
(11) (12)
(6)
(7) (8) (9)
(5)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酗酒(见 7.6)、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7), 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9),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10)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1)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2)、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 跳伞、攀岩(见 7.13)、探险活动(见7.14)、武术比赛(见7.15)、 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 7.16)、蹦极、 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 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见7.17);
(1)
(2) (3) (4)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2.5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为 90天。
意外伤害住院津
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2),并在医疗机构(见7.3)进行住院(见
7.4)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