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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住院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2 09:28: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我们将支付应付保险金减去先予支付数额后的差额。

  三、请求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您需要了解的其它内容

  5.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本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若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年龄申报不真实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但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依据本款第二、三项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予以补交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您多交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5.2. 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您未书面通知的,我们将向您最后提供的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5.3. 身体检查及鉴定

  在申请保险金给付的期间内,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进行相关检查或鉴定,您和有关人员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5.4. 争议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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