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住院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2 09:28: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团体医疗
一、 基本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的,对统筹基金起付线至统筹基金封顶线之间的自付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 可选保险责任一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的,对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自付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三、 可选保险责任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医疗费用的,对统筹基金封顶线至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最高给付限额之间的自付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四、 可选保险责任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医疗费用,且发生的费用超过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最高给付限额的,对超过限额的自付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以与您约定的给付金额为限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自付部分的治疗费用已经从其他保障计划或其他渠道获得补偿,则我们仅对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款各项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方法承担保险责任。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附加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附加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住院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住院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条款”)。
您只有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要求的其他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的约定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合同所附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附加险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经您团体内符合以下被保险人条件人员的同意,您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订立本附加合同。您必须为您团体内符合被保险人条件人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的人员订立本附加合同,且不得少于5 人。
二、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且已经参保了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均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附加合同成立;不论您以电汇、支票或其他方式交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均在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公司账户后才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我们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⒈ 主险合同终止;
⒉ 被保险人身故,或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获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⒊ 被保险人被从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名单中移除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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