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住院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2 09:28: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我们依照本附加险条款第3.3 款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您须为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费数额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费率并根据保险单所标明的保险期间计算确定,具体数额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2. 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且出具本附加合同内容的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3.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被保险人增加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因在职人员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的增加须经我们审核同意,���们将按当时的保险费费率收取相应的短期保险费后签发批单,并于批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减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通知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我们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若退保时我们已对该被保险人产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不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您减少被保险人的,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因您没有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致使我们在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后仍然被法院等有权部门要求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您应赔偿我们该保险金数额。
3.4. 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加盖您单位公章,并连同下列材料交给我们:
⒈ 本附加合同;
⒉ 本附加合同项下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向我们申请理赔的被保险人名单及案件明细。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我们已对其产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被保险人,我们不退还您为其交付的保险费;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我们未对其产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被保险人,我们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从中扣除相应的解约手续费,然后再向您退还剩余金额,因此,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住院医疗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向我们申请理赔。被保险人应先从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赔付后,再向我们提交理赔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进行理赔:
⒈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⒉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和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⒊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清单原件;如为特殊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详见投保人所在城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则需提供特殊病门诊收据原件及医疗费用清单;
⒋ 所能提供的其他与保险金申请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二、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们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核定不属于保险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