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0:40: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上述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特定恶性肿瘤给付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重大疾病是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且满足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3、轻症重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若我们已经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二、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三、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9]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10](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及其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4 十八周岁前重大疾病的定义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患有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并由相应的专科医生[12]明确诊断的二十种重大疾病之一,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2.2 条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J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Ι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J2.重大器官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