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康关爱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14-09-11 10:38: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安康关爱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7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0岁 | 225.00元 | 1年 |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100元 住院津贴50元 |
1年 |
0岁-0岁 | 225.00元 | 1年 |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100元 住院津贴50元 |
1年 |
0岁-17岁 | 225.00元 | 1年 |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1元 住院津贴1元 |
1年 |
32岁-32岁 | 300.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100元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200元 |
1年 |
0岁-0岁 | 300.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100元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200元 |
1年 |
30岁-30岁 | 300.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100元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100元 |
1年 |
31岁-31岁 | 300.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100元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200元 |
1年 |
26岁-26岁 | 300.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100元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200元 |
1年 |
0岁-5岁 | 450.00元 | 1年 |
住院津贴100元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200元 |
1年 |
0岁-0岁 | 450.00元 | 1年 |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100元 住院津贴1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住院补贴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1]或在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经医院[2]医师诊断必须住院[3]治疗的,我们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4]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的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天数最多为三百六十五日。
2)重症监护室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5]接受治疗的,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另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6]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的重症监护室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三十日。
(2) 续保时不受等待期影响。
(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或疾病或其引起的并发症须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九十日,均视作同一次住院。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安康关爱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9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六十周岁之间(含六十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止。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