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

2014-09-11 10:28: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怎么样?

  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药费报销 医药费报销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60岁 62.00元 1年

意外医药费报销0元

医药费报销5000元

1年
0岁-65岁 62.00元 1年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5000元

1年
39岁-40岁 62.00元 1年

意外医药费报销5000元

1年
0岁-60岁 246.00元 1年

意外医药费住院医疗报销2.0万

1年
1岁-60岁 352.00元 1年

意外医药费报销3.0万

1年
22岁 62.00元 1年

意外医药费报销5000元

1年
27岁 121.00元 1年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10000元

1年
34岁 584.00元 1年

意外医疗5.0万

1年
35岁 120.00元 1年

意外门诊报销10000元

1年
41岁 40.00元 1年

意外医药费报销3000元

1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按80%进行给付。

  同一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条款

  (2010年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按80%进行给付。

  同一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第五日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医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4.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